公 告 日:
108.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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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智慧財產法院
標  題: 被告丁小芹網路販賣商品刑事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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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丁小芹網路販賣商品刑事案件新聞稿

被告丁小芹網路販賣商品刑事案件新聞稿
智慧財產法院審理被告丁小芹網路販賣商品涉嫌詐欺、侵害商標權的案件(10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1號),已於民國108年10月1日上午9時25分宣判,判決被告丁小芹共犯1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一、案件經過
      被告丁小芹於104年8月至10月間、105年4月至5月間,在旋轉、蝦皮等拍賣網站平臺刊登不實拍賣訊息,讓12位買家陷於錯誤,分別下標購買13次,並陸續完成匯款(每筆金額728元至40,000元不等),被告丁小芹因而詐得款項。部分買家收到仿冒商標商品,部分買家只收到品名不符或新舊程度迥異之商品,部分買家未收到商品,各買家才知道受騙,而報警處理。
  本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偵查起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7年4月12日作成第一審判決(106年度智訴字第4號,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PCDM,106%2c%e6%99%ba%e8%a8%b4%2c4%2c20180412%2c1)。
智慧財產法院作成第二審判決(10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1號),於108年10月1日宣判(因颱風延後宣示)。
二、判決結果: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智慧財產法院將第一審判決撤銷,並改判被告丁小芹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13罪,分別量處有期徒刑後,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且宣告沒收。
三、判決主要理由
  (一)智慧財產法院審酌全部卷證資料後,認為被告丁小芹於法院審理中坦承犯罪,且有各證人的證述及各該書證、物證可以證明,故被告成立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13罪。
  (二)智慧財產法院綜合考量下列情形,認為本件應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並定應執行刑2年6月,但不得緩刑:
  1.被告丁小芹雖是透過各網路拍賣平台刊登不實訊息而實行詐欺取財犯行,讓各被害人受有財產上損害,並侵害商標權人的商標權,但她已坦承犯罪,且沒有與他人組織犯罪集團、多層次分工的情形,也沒有詐取巨額款項,且事後積極努力,已與大多數被害人、商標權人達成和解,全額賠償他們的損失,並於108 年9 月24日召開記者會,公開向各被害人及商標權人致歉,向社會大眾呼籲尊重智慧財產權之重要性,可以證明她已深知悔悟。
  2.審酌被告丁小芹詐得的財物價值,以及她需獨力承擔家計、現從事家具行兼職、時薪200元、收入不穩定的經濟狀況,及專科畢業的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
  3.就本案被告丁小芹犯罪原因及其生活環境、背景,依照她的客觀犯行與主觀惡性程度,即使對被告丁小芹科以法定最低刑度,刑度仍然過重,有情輕法重的情形,而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分別酌量各罪之刑,並定應執行刑2年6月。
  4.因被告丁小芹不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的宣告緩刑要件,故不宣告緩刑。
四、其他
  (一)本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蔡惠如庭長、張銘晃法官及黃珮茹法官組成合議庭並作成第二審判決,本案得上訴第三審。
  (二)有關本件判決重點,請參照附件之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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