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
108.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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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善股 |
標 題: |
108年度司催字第289號 |
108年度司催字第28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08年度司催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友和耐火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芳嬌
代 理 人 鄭旭廷律師
權 利 人
即被代位人 吳耿棋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5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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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2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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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戶名 │ 種類 │股東│ 股數 │簽證│
│ │ │ │ │戶號│(此戶 │機構│
│ │ │ │ │ │號總數│ │
│ │ │ │ │ │) │ │
├──┼─────┼─────┼───┼──┼───┼──┤
│0001│友和耐火材│吳耿棋 │股票 │ 42 │223,45│中國│
│ │料工業股份│ │ │ │0 │信託│
│ │有限公司 │ │ │ │ │商業│
│ │ │ │ │ │ │銀行│
│ │ │ │ │ │ │信託│
│ │ │ │ │ │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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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5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利期間於同年6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6月30日起
3個月內,即同年9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