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9.27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標  題: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程杰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程杰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喜108年度北簡字第691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程杰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08年度北簡字第6917號原告任立柱與被告程杰、程
   柏人、顧美玲、顧恆宇、任子晴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
   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下午3時45
   分在本庭第2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翁挺育
股別:喜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