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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8.09.27
發布單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標 題: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程杰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程杰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喜108年度北簡字第691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程杰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08年度北簡字第6917號原告任立柱與被告程杰、程
柏人、顧美玲、顧恆宇、任子晴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
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下午3時45
分在本庭第2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翁挺育
股別: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