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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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自股
標  題: 公告發還具保人王寶治本院95年度聲字第3139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具保人王寶治本院95年度聲字第3139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暨利息。

股別:自
主旨:公告發還具保人王寶治本院95年聲字第3139號案件刑事 
   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暨利息。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
   7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王寶治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二萬元為被告杜
   慶珍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受發還人王
   寶治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證金
   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法院書記官  陳又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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