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
108.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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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慎股 |
標 題: |
108年度司催字第82公示催告(更正裁定) |
108年度司催字第82公示催告(更正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82號
聲 請 人 羅大德 住嘉義市東區大雅路二段495巷39號13
樓1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於108年9月6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支票附表票面金額欄中「30,246元」之記載應更正為「30
,264元」。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支付命令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公示催告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聲請人應將本裁定連同108 年9月6日之公示催告裁定登載公
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馮善詮
附記:(本附記毋庸刊登)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
人代理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
新聞紙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裁定、108年9
月6 日之公示催告裁定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
除權判決。
三、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