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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8.09.25
發布單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琇股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4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4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暨利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琇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發文字號:桃院祥刑琇107重訴14字第1080033859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14號案件刑事保證金
新臺幣200,000 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即被告吳英豪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200,
000 元自保。該保證金暨利息,因應受發還人吳英豪
已死亡,繼承人均已死亡或拋棄繼承致不能發還,特
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