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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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非訟中心
標  題: 108年度司催字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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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司催字第3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08年度司催字第3號

聲 請 人 余珮君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
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
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理 由
一、上列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聲請公示催告,
  應予照准。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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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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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 票 號 碼│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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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林榮彬      │澎湖第二信用合作社│108年7月20日│130,000元    │168793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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