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
108.09.23
|
發布單位: |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非訟中心 |
標 題: |
108年度司催字第3號 |
檔案下載: |
|
108年度司催字第3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08年度司催字第3號
聲 請 人 余珮君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
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
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理 由
一、上列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聲請公示催告,
應予照准。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
│支票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 票 號 碼│備考│
├──┼─────────┼─────────┼──────┼────────┼───────┼──┤
│001 │林榮彬 │澎湖第二信用合作社│108年7月20日│130,000元 │1687938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