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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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公共關係處
標  題: 有關宇軒國際法律事務所廖芳萱律師108年9月20日來函,司法院說明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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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宇軒國際法律事務所廖芳萱律師108年9月20日來函,司法院說明新聞稿

司法院針對宇軒國際法律事務所廖芳萱律師108年9月20日來函,澄清說明如下:

  一、有關來函所提,司法院在人事審議委員會調查前,即發布新聞稿一事,本院係因各大媒體均已於108年9月13日清晨即報導石前委員長涉嫌不當行為,考量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乃非常崇高之司法首長職務,廣受各界關注,故本院自有向社會大眾說明及澄清之必要。

  二、本院於108年8月29日接獲最高檢察署函轉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8月26日函後,即展開調查,於調查及約談過程中,均要求相關人員嚴守秘密。至於媒體廣泛報導本案相關細節,本院無從得知媒體之消息來源,倘若本院同仁有洩密之行為,亦必當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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