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
108.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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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吉股 |
標 題: |
108年度司催字第545號更正裁定正本一件 |
108年度司催字第545號更正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545號
聲 請 人 大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址臺中市北區大湖街65號
法定代理人 李游秀玉
住臺中市北區大湖街6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
五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聲請人姓名「莊甯淇」之記載,應更正為「大
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
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