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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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乙股
標  題: 108年度司催字第289號公示催告

108年度司催字第289號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08年度司催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陳玲玲  住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869號之21樓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請先行校對本公示催告,若發現有錯誤,請先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若確認無誤,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1個月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
  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不得聲請除權判
  決。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尹貞
┌──────────────────────────────────────┐
│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2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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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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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良賢模具工作所林文│京城商業銀行府│108年10月30日 │6,615元 │5458560 │
│  │煌        │城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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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
  公示催告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
  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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