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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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善股
標  題: 108年度司催字第260號

108年度司催字第26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08年度司催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邱承漢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5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
│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260號│
├──┬─────┬─────┬───┬──┬───┬──┤
│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
│0001│祥成行股份│95-NC-0002│股票 │44 │4400 │  │
│  │有限公司 │08至251  │   │  │   │  │
├──┼─────┼─────┼───┼──┼───┼──┤
│0002│祥成行股份│95-NB-0000│股票 │2  │20  │  │
│  │有限公司 │44至45  │   │  │   │  │
├──┼─────┼─────┼───┼──┼───┼──┤
│0003│祥成行股份│95-NA-0000│股票 │4  │4   │  │
│  │有限公司 │47至50  │   │  │   │  │
└──┴─────┴─────┴───┴──┴───┴──┘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5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利期間於同年6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6月30日起
   3個月內,即同年9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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