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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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標  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有關苗栗縣議員鄭宗國被訴當選無效事件之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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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有關苗栗縣議員鄭宗國被訴當選無效事件之新聞稿

苗栗縣議員鄭宗國當選無效之訴 法院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一、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受理107年度選字第6號當選無效訴訟,原告孟文
  源、被告苗栗縣議員鄭宗國,經合議庭審理後於民國108年9月18日
  宣判,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二、107年11月24日舉行之苗栗縣第19屆議員選舉,投開票結果,鄭宗國
  得票數為4,747票,經中央選舉委會公告當選。落選人孟文源對鄭宗
  國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主張被告鄭宗國在競選期間先開網路直播要
  致贈選民老花眼鏡,隨後即贈送老花眼鏡給選民,並提供免費驗光
  服務,尋求選民投票支持,構成選罷法的賄選行為,而有當選無效
  的事由等情。被告鄭宗國則抗辯其贈送老花眼鏡是在選舉登記以
  前,且老花眼鏡的價值低廉,主觀上沒有賄選的犯意等語。
三、本院合議庭認為:
  1.被告贈送選民的老花眼鏡經送台灣區眼鏡工業同業公會鑑定結 
   果,是大陸廠商多年前所生產的樣式,目前已無生產這類產品,
   當時每副價格約美金0.8元至1.1元間,折合新台幣僅約28至30元
   間,價格甚低。被告主觀上不認為以此種低廉價值之物,足以左
   右選民的意向。
  2.本次選舉是在107年8月27至31日受理候選人登記,而被告致贈老
   花眼鏡的時間約在同年6、7月間,當時尚未登記為候選人,且被
   告如欲賄選更不會以網路直播的方式告知選民。
  3.故認被告應無賄選之犯意,所贈送的老花眼鏡價值低廉,也不足
   以認為是賄選的對價,尚不構成選罷法第99條第1項的賄選行為,
   無當選無效的事由,故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四、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宋國鎮、法官曾明玉、法官何星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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