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
108.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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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集股 |
標 題: |
108年度司催字第274號公示催告 |
108年度司催字第274號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08年度司催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黃淑玲即李俊哲之繼承人
住臺北市中山區建國北路2段258巷26號
5樓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京城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二、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三、聲請人請先行校對本公示催告,若發現有錯誤,請先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若確認無誤,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 1 個月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
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四、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
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不得聲請除權判
決。
五、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六、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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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2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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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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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8-NX-35635-9 │1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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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9-NX-47533-7 │1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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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9-NX-60423-9 │1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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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X-79531-8 │1 │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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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X-106447-0 │1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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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2-NX-133639-8 │1 │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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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X-166601-1 │1 │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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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X-202438-1 │1 │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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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X-247041-4 │1 │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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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
公示催告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
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