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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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吉股
標  題: 108年司催字第317號公示催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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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司催字第317號公示催告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317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即
      劉文惠之遺產管理人)
           設桃園市中壢區中山東路二段375號
法定代理人 虞思祖  住桃園市中壢區中山東路二段375號
           送達代收人 游瑀宸
           住桃園市中壢區中山東路二段375號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
  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可若


附記: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 個月內 (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
   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4 個月,法
   院於民國(下同) 108年1月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
   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 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
   年 5月 1日起 3個月內,即同年 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
   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
   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
   (註三)檢附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網站狀一份,請填寫
   後擲回原承辦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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