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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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標  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就台視新聞報導許姓民眾陳稱本院查封錯誤一事特發新聞稿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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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就台視新聞報導許姓民眾陳稱本院查封錯誤一事特發新聞稿予以更正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就台視新聞報導許姓民眾陳稱本院查封錯誤一事特發新聞稿予以更正
有關台視新聞「午安您好」於民國108年9月12日上午12時25分報導本院查封有誤一事,說明如下:
本院受理108年度司執全字第54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於108年9月3日經由債權人引導,前往南投縣水里鄉水○路二段143號,就債務人陳○玲所有坐落南投縣水里鄉郡坑段○地號土地及其上○建號建物實施現場查封,查封標的與建物登記謄本上門牌號碼
「南投縣水里鄉水○路二段143號」之記載相符,復經地政人員協助指界無誤,本院執行人員乃依法揭示查封公告,且為顧及債務人及其家屬觀感,因而將查封公告張貼於較不易引起鄰人側目之處所。以上查封過程及現場作為,並無任何違失之處。
根據新聞報導內容:南投縣水里鄉鄉民許○○(以下簡稱許先生)指稱,債務人陳○玲名下所有門牌號碼為南投縣水里鄉水○路二段145號,與許先生所有門牌號碼為南投縣水里鄉水○路二段141號、143號相鄰,經門牌整編後,許先生名下門牌號碼141號、
143號已合併為141號,債務人陳○玲所有之建物則整編為143號,本院就整編後141號查封,顯然有誤等語。經查,本院於新聞報導後,隨即分別向南投縣水里鄉戶政事務所、南投縣水里地政事務所函詢,依據戶政機關所提供之門牌證明書顯示,南投縣水里鄉水○路二段141號、143號從未有合併整編紀錄;而地政機關所提供之整編資料對照表則顯示,債務人所有143號建物,於100年7月21日整編前為郡坑巷○○號,除此之外,自61年12月19日迄今,別無任何整編紀錄。可知許先生陳述之內容,是否真實而完整,尚有疑慮。此外,許先生與債務人陳○玲並非單純之鄰居,而係翁媳之關係,本院執行人員於查封現場,亦有委請許先生所聘請之外勞,將本院執行現場查封之情事,以電話與許先生的兒子聯絡,因此查封過程,諒不致造成許先生無端之驚恐。至於南投縣水里鄉水○路二段143號建物之門牌,是否經他人刻意改懸他處?係由何人所為?目的何在?均有待本院調閱原始圖籍資料,並進行相關調查後,始能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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