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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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最高行政法院
標  題: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提字第1號提案予大法庭裁判事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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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提字第1號提案予大法庭裁判事件新聞稿

壹、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審理遺產稅事件,經評議結果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歧異,認有應予統一之必要,乃踐行對其他各庭徵詢意見之徵詢程序,經徵詢回復後,有兩庭同意該庭見解,但有一庭不同意。合議庭乃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2第1項規定:「最高行政法院各庭審理事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歧異者,應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大法庭裁判。」以裁定將此法律爭議提交予大法庭裁判,以統一最高行政法院各庭間歧異之法律見解。此為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新制於今年7月4日上路施行以來,為避免與先前裁判見解歧異,首例提案予大法庭,開啟大法庭程序以統一法律見解之事件。
貳、本件提案之法律爭議概要:
夫妻係於民國74年6月4日以前結婚,並適用聯合財產制,其中一方配偶死亡(下稱先死亡配偶),其繼承人於司法院釋字第620號解釋前,申報遺產稅時,列報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下稱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但為稽徵機關依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3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74年6月4日以前取得之夫妻原有財產,不列入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而核為0元,作成遺產稅課稅處分,繼承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為繼承人之一之配偶(下稱後死亡配偶)於行政救濟中死亡,其繼承人於法定期間內申報遺產稅,但未將於先死亡配偶遺產稅案中列報為扣除額之後死亡配偶之差額分配請求權,列報計入後死亡配偶之遺產總額。嗣司法院釋字第620號解釋公布,行政法院依該號解釋意旨,判決撤銷先死亡配偶之遺產稅課稅處分確定,則後死亡配偶對先死亡配偶之差額分配請求權,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之核課期間,應自何時起算?如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情事,則是否屬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其核課期間應為5年或7年?
參、裁定日期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肆、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法官吳東都、受命法官胡方新、陪席法官曹瑞卿、王俊雄、林妙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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