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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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告
標  題: 公告本院108年度消債抗字第17號,抗告人林文政免責事件,業經本院於108年9月12日裁定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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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院108年度消債抗字第17號,抗告人林文政免責事件,業經本院於108年9月12日裁定免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雄院和108消債抗認字第17號
本文:
主  旨:公告本院108年消債抗字第17號,抗告人林文政免責
     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2日裁定免責。
依  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9條之1。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108年9月12日下午4時30分。
   二、公告內容:如附件所示之本院108年度消債抗字第17
     號裁定正本一件。

   附件:本院108年度消債抗字第17號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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