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9.12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非訟中心
標  題: 108年度司催字第627號公示催告
檔案下載:

108年度司催字第627號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627號
聲 請 人 林財福  住
上聲請人因遺失 108 年度司催字第 8 號公示催告

108年度司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

證券事件,聲
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
  院網站。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如
   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確認無誤後,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
   第三項參照)。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