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9.12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提存所
標  題: 因聲請人洪維考之繼承人遺失提存書、提存通知書

因聲請人洪維考之繼承人遺失提存書、提存通知書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發文字號:(99)存 字第 10 號

主旨:因聲請人洪維考之繼承人遺失提存書、提存通知書,關係人對其取回本院99年度存字第10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取回。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陳宏城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