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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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善股
標  題: 公示催告108年度司催字第77號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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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108年度司催字第77號裁定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77號      
聲 請 人 陳義達即泰元五金行
           設嘉義市西區友愛路58號一樓
           住嘉義市西區信義路83巷24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
  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聲請人未依規定
  登載者,視為撤回本件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
  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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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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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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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成和實業股│彰化銀行東│107年10月15日 │74,459元   │LN0843255 │受款人:泰│
│  │份有限公司│嘉義分行 │       │       │     │元五金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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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本附記毋庸刊登)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
  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
  新聞紙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裁定
  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三、限登全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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