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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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  題: 基院麗107司執良字第18778號公告徵詢共有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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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院麗107司執良字第18778號公告徵詢共有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107司執良字第18778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
   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877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林富雄即林武雄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已於民國108年7月23日將債務人林富雄即林武雄之繼承人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總價新臺幣148,500元拍定在案。
 二、共有人高大薇依其最新戶籍謄本登載之地址寄送,惟寄存送達共有人未領取而不能通知其為優先承購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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