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
108.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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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科 |
標 題: |
108年度簡上字第23號 |
108年度簡上字第2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彰院曜民信108年度簡上字第2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民國108年度簡上字第23號分割共有物
等事件,應送達視同上訴人蔡傳得之本院所定言詞辯
論通知書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151條。
公告事項:
一、通知書已黏貼本院牌示處,係通知此案於民國108年
10月9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29法庭開言詞辯
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本院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
力。
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