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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8.09.10
發布單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標 題:
公示送達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40號被告吳南犬堂之判決正本一件。
公示送達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40號被告吳南犬堂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青107年度重訴字第124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南犬堂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7年度重訴字第1240號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
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吳南犬堂得
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林怡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1240號
原 告 蘇慶福
黃麗娜
呂俊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陳冠甫律師
被 告 劉福元
劉秋鳳
劉素英
劉曉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慧萍律師
複代理人 楚曉雯律師
被 告 李選樟
李子赫
被 告 陸軍後勤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吳慶昌
訴訟代理人 孟上智
謝文健
謝宗翰
被 告 吳南犬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股別: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