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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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標  題: 公示送達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40號被告吳南犬堂之判決正本一件。

公示送達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40號被告吳南犬堂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青107年度重訴字第124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南犬堂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7年度重訴字第1240號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
   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吳南犬堂得
   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林怡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1240號
原   告 蘇慶福 
      黃麗娜 
      呂俊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陳冠甫律師
被   告 劉福元 
      劉秋鳳 

      劉素英 
      劉曉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慧萍律師
複代理人  楚曉雯律師
被   告 李選樟 
      李子赫 
被   告 陸軍後勤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吳慶昌 
訴訟代理人 孟上智 
      謝文健 
      謝宗翰 
被   告 吳南犬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股別: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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