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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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標  題: 公示送達108司執全助梅字第363號應受送達人李承祐、李恕馨之執行命令1件。

公示送達108司執全助梅字第363號應受送達人李承祐、李恕馨之執行命令1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輝108司執全助梅字第36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承祐、李恕馨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8年度司執全助字第363號債權人朱美樺與債務人李承祐、李恕馨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節本:
 主旨:禁止債務人李承祐、李恕馨在說明二所示範圍內,收取其繼承被繼承人李甫萌對第三人之出資額及所投資持有股份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民事執行處梅股書記官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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