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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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標  題: 公示送達108年度北簡字第12502號應受送達人周正雄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公示送達108年度北簡字第12502號應受送達人周正雄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庚108年度北簡字第1250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周正雄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08年度北簡字第1250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周正雄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應送
   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上午9時30
   分在本庭第1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劉英芬
股別: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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