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9.06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臺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酉股
標  題: 108年司催字第270號公示催告公告

108年司催字第270號公示催告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08年度司催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鄭錦娥  住臺南市中西區中山路115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請先行校對本公示催告,若發現有錯誤,請先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若確認無誤,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1個月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
  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不得聲請除權判
  決。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嘉佑


┌─────────────────────────────────────┐
│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270號│
├──┬───┬──────┬───┬───────┬─────┬─────┤
│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受款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001 │曾煥傑│聯邦商業銀行│鄭錦娥│108年7月15日 │72,000元 │UA7541896 │
│  │   │南台南分行 │   │       │     │     │
├──┼───┼──────┼───┼───────┼─────┼─────┤
│002 │曾煥傑│聯邦商業銀行│鄭錦娥│108年9月15日 │72,000元 │UA7541897 │
│  │   │南台南分行 │   │       │     │     │
├──┼───┼──────┼───┼───────┼─────┼─────┤
│003 │曾煥傑│聯邦商業銀行│鄭錦娥│108年11月15日 │72,000元 │UA7541898 │
│  │   │南台南分行 │   │       │     │     │
├──┼───┼──────┼───┼───────┼─────┼─────┤
│004 │曾煥傑│聯邦商業銀行│鄭錦娥│109年1月15日 │72,000元 │UA7541899 │
│  │   │南台南分行 │   │       │     │     │
├──┼───┼──────┼───┼───────┼─────┼─────┤
│005 │曾煥傑│聯邦商業銀行│鄭錦娥│109年3月15日 │72,000元 │UA7541900 │
│  │   │南台南分行 │   │       │     │     │
├──┼───┼──────┼───┼───────┼─────┼─────┤
│006 │曾煥傑│聯邦商業銀行│鄭錦娥│109年5月15日 │73,000元 │UA7541901 │
│  │   │南台南分行 │   │       │     │     │
├──┼───┼──────┼───┼───────┼─────┼─────┤
│007 │曾煥傑│聯邦商業銀行│鄭錦娥│109年7月15日 │73,000元 │UA7541902 │
│  │   │南台南分行 │   │       │     │     │
├──┼───┼──────┼───┼───────┼─────┼─────┤
│008 │曾煥傑│聯邦商業銀行│鄭錦娥│109年9月15日 │73,000元 │UA7541903 │
│  │   │南台南分行 │   │       │     │     │
├──┼───┼──────┼───┼───────┼─────┼─────┤
│009 │曾煥傑│聯邦商業銀行│鄭錦娥│109年11月15日 │73,000元 │UA7541904 │
│  │   │南台南分行 │   │       │     │     │
├──┼───┼──────┼───┼───────┼─────┼─────┤
│010 │曾煥傑│聯邦商業銀行│鄭錦娥│110年1月15日 │73,000元 │UA7541905 │
│  │   │南台南分行 │   │       │     │     │
├──┼───┼──────┼───┼───────┼─────┼─────┤
│011 │曾煥傑│聯邦商業銀行│鄭錦娥│110年3月15日 │73,000元 │UA7541906 │
│  │   │南台南分行 │   │       │     │     │
├──┼───┼──────┼───┼───────┼─────┼─────┤
│012 │曾煥傑│聯邦商業銀行│鄭錦娥│110年5月15日 │74,000元 │UA7541907 │
│  │   │南台南分行 │   │       │     │     │
├──┼───┼──────┼───┼───────┼─────┼─────┤
│013 │曾煥傑│聯邦商業銀行│鄭錦娥│110年7月15日 │74,000元 │UA7541908 │
│  │   │南台南分行 │   │       │     │     │
├──┼───┼──────┼───┼───────┼─────┼─────┤
│014 │曾煥傑│聯邦商業銀行│鄭錦娥│110年9月15日 │74,000元 │UA7541909 │
│  │   │南台南分行 │   │       │     │     │
├──┼───┼──────┼───┼───────┼─────┼─────┤
│015 │曾煥傑│聯邦商業銀行│鄭錦娥│110年11月15日 │74,000元 │UA7541910 │
│  │   │南台南分行 │   │       │     │     │
├──┼───┼──────┼───┼───────┼─────┼─────┤
│016 │曾煥傑│聯邦商業銀行│鄭錦娥│111年1月15日 │74,000元 │UA7541911 │
│  │   │南台南分行 │   │       │     │     │
├──┼───┼──────┼───┼───────┼─────┼─────┤
│017 │曾煥傑│聯邦商業銀行│鄭錦娥│111年3月15日 │74,000元 │UA7541912 │
│  │   │南台南分行 │   │       │     │     │
├──┼───┼──────┼───┼───────┼─────┼─────┤
│018 │曾煥傑│聯邦商業銀行│鄭錦娥│111年5月15日 │75,000元 │UA7541913 │
│  │   │南台南分行 │   │       │     │     │
├──┼───┼──────┼───┼───────┼─────┼─────┤
│019 │曾煥傑│聯邦商業銀行│鄭錦娥│111年7月15日 │75,000元 │UA7541914 │
│  │   │南台南分行 │   │       │     │     │
├──┼───┼──────┼───┼───────┼─────┼─────┤
│020 │曾煥傑│聯邦商業銀行│鄭錦娥│111年9月15日 │75,000元 │UA7541915 │
│  │   │南台南分行 │   │       │     │     │
├──┼───┼──────┼───┼───────┼─────┼─────┤
│021 │曾煥傑│聯邦商業銀行│鄭錦娥│111年11月15日 │75,000元 │UA7541916 │
│  │   │南台南分行 │   │       │     │     │
├──┼───┼──────┼───┼───────┼─────┼─────┤
│022 │曾煥傑│聯邦商業銀行│鄭錦娥│112年1月15日 │75,000元 │UA7541917 │
│  │   │南台南分行 │   │       │     │     │
├──┼───┼──────┼───┼───────┼─────┼─────┤
│023 │曾煥傑│聯邦商業銀行│鄭錦娥│112年3月15日 │75,000元 │UA7541918 │
│  │   │南台南分行 │   │       │     │     │
├──┼───┼──────┼───┼───────┼─────┼─────┤
│024 │曾煥傑│聯邦商業銀行│鄭錦娥│112年5月15日 │76,000元 │UA7541919 │
│  │   │南台南分行 │   │       │     │     │
├──┼───┼──────┼───┼───────┼─────┼─────┤
│025 │曾煥傑│聯邦商業銀行│鄭錦娥│112年7月15日 │76,000元 │UA7541920 │
│  │   │南台南分行 │   │       │     │     │
├──┼───┼──────┼───┼───────┼─────┼─────┤
│026 │曾煥傑│聯邦商業銀行│鄭錦娥│112年9月15日 │76,000元 │UA7541921 │
│  │   │南台南分行 │   │       │     │     │
├──┼───┼──────┼───┼───────┼─────┼─────┤
│027 │曾煥傑│聯邦商業銀行│鄭錦娥│112年11月15日 │76,000元 │UA7541922 │
│  │   │南台南分行 │   │       │     │     │
├──┼───┼──────┼───┼───────┼─────┼─────┤
│028 │曾煥傑│聯邦商業銀行│鄭錦娥│113年1月15日 │76,000元 │UA7541923 │
│  │   │南台南分行 │   │       │     │     │
├──┼───┼──────┼───┼───────┼─────┼─────┤
│029 │曾煥傑│聯邦商業銀行│鄭錦娥│113年3月15日 │76,000元 │UA7541924 │
│  │   │南台南分行 │   │       │     │     │
├──┼───┼──────┼───┼───────┼─────┼─────┤
│030 │曾煥傑│聯邦商業銀行│鄭錦娥│112年7月15日 │75,000元 │UA7541925 │
│  │   │南台南分行 │   │       │     │     │
└──┴───┴──────┴───┴───────┴─────┴─────┘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
  公示催告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
  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