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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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標  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矚訴字第1號被告尤振仲等過失致死案件開庭之旁聽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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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矚訴字第1號被告尤振仲等過失致死案件開庭之旁聽事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09月03日
發文字號:宜院春文字第1080000805號

主旨:公告本院108年度矚訴字第1號被告尤振仲等過失致死案件,因法庭旁聽席位有限,為維護法庭秩序,爰依法核發旁聽證,領有旁聽證者始可進入法庭旁聽。
依據:依法院組織法第84條第5項及法庭旁聽規則第3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8年度矚訴字第1號被告尤振仲等過失致死案件,定於108年9月30日、10月2日、10月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準備程序,並於本院2樓設置延伸法庭。
二、本院第6法庭旁聽席共25席(記者)、延伸法庭旁聽席共27席(民眾),旁聽證依下列方式核發:
民眾自即日起僅開放以傳真方式向本院報名(不開放現場報名),至額滿為止,並於傳真後以電話向本院刑事紀錄科陳股長確認有無收受報名表。(電話:03-9252001#2218,傳真號碼:03-9252033)。
採訪記者憑記者證至現場報名換領旁聽證。
民眾報名且獲通知准許旁聽者,請於開庭當日上午8時30分起至本院1樓法警室前方之旁聽證發放處憑國民身分證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核發附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換領民眾旁聽證(所提證件於交還旁聽證時發還之)。旁聽證不得代領及轉讓。
進入法庭時,請關閉手機、電腦或其他具有錄影或錄音功能之器材設備,且應全程配戴旁聽證,並依旁聽證記載之席位座號就座。
開庭中途離席並離開本院者,應先繳還旁聽證;繳還後,如欲再進入旁聽,應依規定另行申請旁聽證。
旁聽人員除上開事項外,應遵守法庭外所張貼之「法庭旁聽規則」。
三、附民眾旁聽報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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