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
108.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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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清股 |
標 題: |
108年度司催字第61號 |
108年度司催字第6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61號
聲 請 人 李春生 住苗栗縣頭份市興隆里15鄰福金新村9
號
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 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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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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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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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徐嘉明 │第一銀行頭份分行 │108年5月30日 │23,715元 │KA807298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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