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8.28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標  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矚訴字第1號刑事案件判決新聞稿
檔案下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矚訴字第1號刑事案件判決新聞稿

壹、本院判決情形:
  吳正義、陳萬福共同傷害人之身體,因而致人於死,吳正義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陳萬福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貳、本院認定事實摘要:
  吳正義係被害人妻之兄長,於民國107年3月18日15時許,在吳正義、被害人妻位於礁溪鄉住處後方廚房內,見被害人在其住處廚房內,乃向被害人妻詢問被害人是否是要前來借錢,遂引發被害人不滿,吳正義與被害人二人進而發生口角復互相扭打,吳正義並以手腕挎住被害人頸部貼於廚房牆面,嗣經在場之人拉開,但未久兩人又一言不合於廚房門處再發生口角並互毆,二人持續互毆至住處前門處,此時吳正義當時寄住於該處之友人陳萬福聽聞而來,並適有正前來拜訪吳正義之友人游姓被告(通緝中)見狀,三人主觀上雖無致被害人於死之故意,惟在客觀上可預見人體之胸部內有心臟此屬人體賴以維生且屬脆弱之重要臟器,如以身強體壯之成年男子三人拳腳群毆重擊,極易造成他人心臟因突遭猛擊,致肋骨骨折、心臟負荷加重而有死亡之虞,亦可預見倘對之持續攻擊傷害,恐致該人身體狀況惡化而有危及生命致生死亡結果之可能,竟猶接續前開傷害之犯意聯絡,持續拳腳群毆重擊,迨被害人已不支蹲地猶未停手,被害人因此受有左側第3肋骨側部骨折,又被害人於警方到場後,有呼吸困難、腹部疼痛、四肢無力情形,雖經送醫急診,仍於到院前心跳呼吸停止,經急救後因前開骨折傷勢,增加心臟負荷,最後引起心因性休克而死亡。
參、本院判決之理由:
一、有關被害人之死因,本院參酌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之解剖報告書、鑑定報告書及鑑定人到院作證之內容,認定被害人因生前已有心臟肥大、右心室擴張病變,遭他人毆擊胸部,造成左側第3肋骨骨折,增加心臟負荷,最後引起心因性休克而死亡。
二、本院依據同案被告、在場目擊證人之證詞認定,被告三人(即吳正義、陳萬福及游姓被告)對被害人針對其頭、胸、背部持續拳腳相向,出手很重,被害人不堪毆擊被打至馬路上並蹲倒在地,被告等猶未停手,全程暴力攻擊有數波,期間前後約達30分鐘之久。被害人生前罹有心臟病變,但縱與他人口角輕度互毆致情緒高張、心臟負荷升高,應不致直接導致發生心因性休克並死亡之結果,實應認係被告三人持續拳腳群毆之暴力毆擊行為,並進而造成被害人左側第3肋骨骨折之嚴重傷勢,增加被害人心臟負荷,影響生理功能,加重心律不整、循環衰竭等情形的危險性,終因其呼吸困難、腹部疼痛、四肢無力等心因性休克此死亡機轉而致其發生死亡結果,被告三人上開攻擊之舉確與被害人心因性休克具因果關係,並應對被害人死亡之加重結果負責,基此足證被告所為傷害致死之犯行,應可認定。
三、本院審酌被告吳正義與被害人為家庭成員,因財務問題即以拳腳相向,又被告陳萬福則與被害人並無深仇大恨,僅因目擊友人吳正義與被害人發生肢體衝突隨即為上開傷害犯行,造成被害人生命之喪失,被害人家屬亦因突失至親而悲痛莫名,又被告吳正義僅獲妹之諒解,書立和解書在案,但迄未與被害人其他家屬達成和解或取得原諒,且被告二人犯後未坦承全部犯行,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本案係因被告吳正義與被害人之糾紛而起、被告之智識、生活、經濟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肆、合議庭成員:審判長兼受命法官郭淑珍、陪席法官陳玉雲、楊心希。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