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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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87年度訴緝字第92號案件(原聯單案號誤載為86年度訴字第1830號)刑事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87年度訴緝字第92號案件(原聯單案號誤載為86年度訴字第1830號)刑事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暨利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易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易87訴緝92字第1080009262號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87年度訴緝字第92號案件(原聯單案號
     誤載為86年度訴字第1830號)刑事保證金新臺幣30,
     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吳美玲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30,000元為
     被告詹偕福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
     受發還人吳美玲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
     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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