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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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集股
標  題: 108年度司催字225號公示催告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225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08年度司催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鄭有庭即鄭伯昇之繼承
           住臺中市北區中清路1段537號
           送達代收人 林柏君
           住臺中市南屯區文心路1段424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請先行校對本公示催告,若發現有錯誤,請先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若確認無誤,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 1 個月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
  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
  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不得聲請除權判
  決。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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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2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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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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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溫士頓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0ND0000344-7│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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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溫士頓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0ND0000345-9│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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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溫士頓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4ND0001037-0│1  │1000│
├──┼───────────┼───────┼──┼──┤
│0004│溫士頓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0NE0000599-8│1  │1000│
├──┼───────────┼───────┼──┼──┤
│0005│溫士頓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0NE0000600-1│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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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溫士頓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0NE0000601-3│1  │1000│
├──┼───────────┼───────┼──┼──┤
│0007│溫士頓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0NE0000602-5│1  │1000│
├──┼───────────┼───────┼──┼──┤
│0008│溫士頓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4NE0000735-0│1  │1000│
├──┼───────────┼───────┼──┼──┤
│0009│溫士頓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0NX0000168-9│1  │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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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溫士頓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4NX0000272-2│1  │5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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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鄭有庭即鄭伯昇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北區中清路1段537號
           送達代收人 林柏君
           住臺中市南屯區文心路1段424號
上列當事人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1日所為之公
示催告,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公示催告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鄭有庭即鄭伯昇之繼承」之
記載,應更正為「鄭有庭即鄭伯昇之繼承人」。
原公示催告附表欄中編號0004~0008關於「股數:1000」之記載
,均應更正為「股數:1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
  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公示催告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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