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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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標  題: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406號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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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406號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新聞稿

有關本院審理108 年度上訴字第406 號高士晉等8 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被告高士晉等8 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2日上午9 時30分宣判。茲簡要說明判決重點如下:
壹、本院判決主文摘要說明:
一、原判決關於高士晉、陳竟凱、林以禮、柯譯証、胡哲源、黃則惟、陳志平、陳俊諺部分,均撤銷。
二、改判分別論處:
怜炊h晉犯加重詐欺取財、普通詐欺取財及共同發起犯罪組織等罪,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1月;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3年。
佼秦熙穸ル[重詐欺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坁L以禮共同犯發起犯罪組織及幫助加重詐欺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3年。
优_譯証、胡哲源、黃則惟、陳志平、陳俊諺等人均犯共同發起犯罪組織罪,各處2年9月至3年不等之有期徒刑。並均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3年。
各被告犯罪所得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之。
貳、事實摘要:
甲、成立築夢關懷協會勸募詐欺部分:
一、林以禮、柯譯証、胡哲源、陳志平、陳俊諺、黃則惟與高士晉等七人(以下簡稱林以禮等主要成員),均曾以隨機搭訕路人販售愛心筆、愛心零錢包或佯稱其等係文創青年、要到大陸創業、學校集點加分等之方式,獲取金錢謀生。其等因見同夥經常遭被害人提告,有些同夥甚至遭起訴並判刑,因此共謀利用合法之公益勸募方式,掩護詐欺之犯行,大幅降低遭受刑事追訴之風險。其犯罪手法詳述如下:
怐L以禮等主要成員,於106 年7 月14日共同發起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結構性犯罪組織「中華民國築夢關懷生命協會」(下稱築夢關懷協會),由林以禮擔任理事長,柯譯証、陳志平擔任常務理事,胡哲源、陳俊諺、高士晉及不知情之黃美玉(林以禮之母)擔任理事,黃則惟擔任常務監事,並以臺北市中正區愛國東路86號3 樓為會址。嗣經內政部以106年7 月25日台內團字第1060053623號函准予立案。其後,再向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申請辦理「築夢物資補給站─物資集中援助偏鄉清寒弱勢家庭」勸募活動,經該部於106年9 月1 日以衛部救字第1061363333號函許可自106 年9 月 3 日至107 年9 月2 日止辦理上開勸募活動,預定募得款項為300 萬元,以此方式取得合法募款之途徑。林以禮等主要成員旋即在臉書設立粉絲專頁,對不特定之公眾散布,使社會上不特定之多數人誤以為築夢關懷協會係公益社團,以此方式利用網際網路遂行下述之詐欺犯行。
邞L以禮等主要成員於經衛福部核准為上開勸募活動後,遂自106 年9 月7 日起,推由胡哲源、柯譯証、黃則惟、陳俊諺、陳志平、高士晉等6 人,負責帶領先前因曾一同向路人販賣愛心筆、愛心零錢包,而認識之工讀生,持募款箱及衛福部許可文書,在臺北市信義威秀影城商圈、臺北捷運忠孝復興站出口周邊、行天宮、世貿大樓等人潮聚集處,接續向路人告以:其等係經衛福部核可之公益團體,從事公益募款,請該路人能捐款做公益云云,並以衛福部之上揭許可函文、臉書上之粉絲專頁等為憑據,致路人陷於錯誤,而交付零錢之小額款項(其間偶有少數捐款百元以上紙鈔)。林以禮則負責內勤工作,主要任務為對外公開招募工讀生。林以禮等主要成員即以此分工方式,遂行詐欺犯行。募款期間,為測試可否將募款區域擴及高雄地區,接續由胡哲源於107 年1 月上旬,帶領工讀生南下高雄,在高雄火車站、高雄市左營區新光三越彩虹市集及漢神巨蛋附近募款約1 星期。其後,再接續由黃則惟、高士晉帶領工讀生於107年1 月23日至同年月28日,在高雄火車站、高雄市左營區新光三越彩虹市集、新崛江及臺南火車站等地募款。
囧銕寣A因應徵之工讀生漸多,工讀生先後升任為帶班組長,胡哲源、柯譯証、黃則惟、陳俊諺、陳志平、高士晉等6 人,則均轉為內勤工作,每日17時許募款結束後,帶班組長再將該組全日募款所得帶回上開會址,會同林以禮等主要成員清點結算,再由林以禮等人隨時將零錢兌換為千元紙鈔。除有少數捐款民眾要求開立收據外,其餘未開立收據之募款所得,於支付辦公室租金等雜支、工讀生及帶班組長薪水、獎金後,賸餘款項由林以禮等主要成員均分。
伅鄔107年4、5月間,上開犯罪組織將詐騙地區擴展至臺中市,接續由陳俊諺、陳志平帶領帶班組長南下臺中,以相同手法,對外招募工讀生。並由帶班組長負責帶領不知情之工讀生,持募款箱,以同上方式募款,詐欺財物。
乙、成立毛小孩關懷協會勸募詐欺部分:
陳竟凱見林以禮等人利用成立協會,以合法公益募款掩護詐欺犯行之手法,可從中牟取可觀之不法利益,竟仿效築夢關懷協會募款詐欺之模式,成立「社團法人關懷毛小孩保護動物協會」(下稱毛小孩關懷協會),由陳竟凱擔任理事長。嗣經內政部准予立案,並向衛福部申請辦理「辦理關愛毛小孩巡迴宣講活動」勸募活動,經衛福部許可該協會自107 年7 月4 日開始公開募款。陳竟凱隨即在臉書設立毛小孩關懷協會粉絲專頁對公眾散布,使社會大眾誤以為毛小孩關懷協會係公益社團,以此方式利用網際網路,遂行詐欺犯行。陳竟凱依林以禮之教導,召募工讀生,以上述方式於107年7月間,共計募款20日,詐得共61萬6,486 元。
參、理由摘要:
一、被告等人對所犯發起犯罪組織罪(被告陳竟凱除外)及加重詐欺取財罪,均坦承不諱,復有相關之證據在卷可憑。
二、被告高士晉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犯或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加重詐欺罪、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及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共同發起犯罪組織等罪;陳竟凱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及第3款加重詐欺等2罪;林以禮、柯譯証、胡哲源、黃則惟、陳志平、陳俊諺等人,均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加重詐欺、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及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等罪,林以禮另犯幫助加重詐欺罪。部分加重詐欺罪與共同發起犯罪組織罪應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共同發起犯罪組織罪處斷。
三、撤銷改判之主要理由:
就成立築夢關懷協會詐欺募款之行為,係以實施詐欺犯罪為成立該犯罪組織之唯一目的,而被告林以禮等主要成員及被告陳竟凱,多次親自或指示帶班組長帶領工讀生前往人潮聚集處所,向不特定之路人勸募小額捐款之加重詐欺行為,均係在密接時間內以相同方式持續進行,除員工休假外,未曾間斷,是此勸募小額捐款之加重詐欺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勸募捐款之舉措,依一般社會通念,仍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之接續犯,較為合理,原審認定應以每日論一罪,依數罪併罰規定個別處斷,尚有未洽。本院改以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以發起犯罪組織一罪論科,並均宣告刑前強制執行工作三年。
肆、量刑:
一、被告等人均正值青壯,本當尋求正當工作以謀生計,竟為圖不勞而獲,共同發起本案具有相當規模之築夢關懷協會詐欺犯罪組織,以公益勸募為其等掩護而為本案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被告陳竟凱則另單獨以成立毛小孩關懷協會之公益勸募活動為其掩護,均利用我國社會一般大眾對弱勢族群之愛心,而對路人施用詐術,騙取財物,以滿足彼等不法所有意圖,破壞、干擾社會大眾間之互信基礎,且有損我國國際形象,助長詐騙歪風盛行,均應予非難。惟念除被告高士晉、陳竟凱、胡哲源、黃則惟有前科紀錄外,餘均素行良好;又除被告胡哲源、柯譯証及陳俊諺於本院否認部分犯罪外,餘均自白犯行不諱,除減省司法資源,亦可徵其等悔悟之心,另被告黃則惟更於本院主動繳回大部分之犯罪所得,被告陳志平、陳俊諺亦於本院分別主動繳回剩餘之犯罪所得,犯後態度均尚稱良好;參以被告林以禮等主要成員本案犯罪組織之地位均大致相同之行為分工角色,僅被告高士晉嗣後因案遭羈押,未再參與,及本案詐欺之金額及對被害人所生之危害等法益侵害程度,分別量處如本院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高士晉、陳竟凱及林以禮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刑。
二、本件除普通詐欺部分外,其餘均得上訴。
伍、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惠光霞庭長、陪席法官曾永宗、受命法官李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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