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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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標  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審理108年度聲羈字第148號吳姓夫婦涉嫌地下匯兌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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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審理108年度聲羈字第148號吳姓夫婦涉嫌地下匯兌案件新聞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審理108年度聲羈字第148號吳姓夫婦涉嫌地下匯兌案件新聞稿
本院裁定之理由摘要:
一、本件吳姓夫婦前經檢調搜索後扣得現金約新台幣(下同)2億4千萬元,經檢察官偵訊後認其等涉嫌地下匯兌而有違反銀行法犯行,而於民國108年8月20日向本院聲請羈押。惟本院羈押庭認為檢調逮捕被告2人程序不合法,故駁回羈押聲請並當庭釋放。
二、吳姓夫婦於釋放後,疑有逃亡跡象而經檢察官開立拘票拘提到案,並於偵訊後以被告2人違反銀行法罪嫌重大,係屬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逃亡及串證之虞,而於108年8月22日再度向本院聲請羈押。本院調查後認檢察官此次係核發拘票拘提被告,逮捕程序合法。而被告均非銀行業者,坦承有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金額高達數十億元,違反銀行法罪嫌重大。而其等在大陸經商,財力雄厚,且曾考慮移民,自有逃亡之虞。另本案尚有多位共犯未到案,被告2人供述又有所出入,恐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故本件被告2人如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故認有羈押之必要,並禁止接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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