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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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刑事廳
標  題: 司法院第179次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451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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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第179次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451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新聞稿

司法院第179次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451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
  為兼顧訴訟經濟與人權保障,司法院於108年8月22日下午召開第179次院會,由許宗力院長主持,會中通過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451條之1關於簡易程序之修正草案,將於近日函送行政院會銜提請立法院審議。
  依修正草案之內容,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且被告未於偵查中自白或有必要時,法院應於處刑前告知被告簡易程序之旨,原則上並應為訊問;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且被告自白犯罪之案件,法院訊問後,經告知被告簡易程序之旨,且檢察官及被告均無異議時,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又被告於法院處刑前,如對適用簡易程序表示異議,法院即不應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俾落實正當法律程序及被告訴訟權益之保障。
  再者,為確保被告之訴訟權,修正草案排除重罪案件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規定除顯無必要之情形外,法院於處刑前應給予被害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以兼顧被害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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