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8.22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標  題: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黃銘國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黃銘國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喜108年度北簡字第1117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黃銘國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
   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08年度北簡字第11171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演繹生活有限公司、黃銘國間清償借款事
   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下午2時39
   分在本庭第2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翁挺育
股別:喜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