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
108.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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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方股 |
標 題: |
通知行使優先購買權 |
通知行使優先購買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稿)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108司執方字第24542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請於文到10日內,依說明二所示聲明願否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附表所示不動產,逾期未表示,視為放棄,請ˉ查照。
說明:
一、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24542號債權人吳彥呈等與債務人債務人陳宗聯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之不動產,業經以新台幣461,000元於民國108年8月22日拍定。
二、依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下列之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一)地上權人。
(二)典權人。
(三)租地建屋之基地承租人或基地出租人。
三、台端如符合上開資格,對該不動產有優先承買權,得以拍定之同一價格優先承買;亦得放棄優先承買權,不予購買。如具狀聲明優先承買並請檢附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四、不動產標示及價金詳如附表。
附表:
財產所有權人:陳宗聯
臺南市柳營區重溪段633號地號土地、面積331.6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四分之一、拍定金額:新臺幣461000元。
正本:臺南市新營區重溪段633地號土地上之租地建屋之建物所有權人、門牌號碼臺南市柳營區重溪里小脚腿52-2號房屋所有權人、臺南市柳營區重溪段69建號之所有權人陳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