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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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5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100,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5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100,000元暨利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書100重訴15字第1080009399號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5號案件刑事保證金
     新臺幣10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杜正雄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100,000元
     為被告李介能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
     應受發還人杜正雄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
     ,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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