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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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73號陳報遺產清冊公示催告事件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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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73號陳報遺產清冊公示催告事件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發文字號:金院春家義家108年度司繼字第73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73號陳報遺產清冊公示催告事
   件裁定。
依據:民法第 1157 條、家事事件法第 130 條。
公告事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蔡佩蕙  住桃園市平鎮區龍南路161巷33號
           送達代收人 李淑如
           住桃園市中壢區福州二街363號1樓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吳嘉福(男,民國57年11月22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W10****466號,生前籍設:金門縣烈嶼鄉上岐
  村上庫2號)之配偶,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8年5月3
  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爰依法為公示
  催告。
二、被繼承人吳嘉福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本院公
  告處、司法院資訊網路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
  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
  行使其權利。
三、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此6個月期間,如有
  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吳嘉福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核章:擬           判            
書記官:董培祥
股別:義家
函稿代碼:F061-4 陳報遺產清冊公示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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