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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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金股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84年度重訴字第19號案件刑事保證金

公告發還本院84年度重訴字第19號案件刑事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發文字號:彰院曜刑金84重訴19字第1080019155號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84年度重訴字第19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
     臺幣10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孫達頤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100,000元
     為被告薛志林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
     應受發還人孫達頤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
     ,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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