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
108.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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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金股 |
標 題: |
公告發還本院84年度重訴字第19號案件刑事保證金 |
公告發還本院84年度重訴字第19號案件刑事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發文字號:彰院曜刑金84重訴19字第1080019155號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84年度重訴字第19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
臺幣10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孫達頤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100,000元
為被告薛志林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
應受發還人孫達頤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
,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