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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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最高法院
標  題: 最高法院審理107年度台上字第2957號何國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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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審理107年度台上字第2957號何國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新聞稿

壹、本院判決摘要
一、何國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上重訴字第785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
二、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1日,以107年度台上字第2957號判決駁回何國綜之上訴。全案確定。
貳、第二審判決情形
第一審判決撤銷。
何國綜共同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陸拾包(合計淨重貳仟零壹拾點陸零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包裝海洛因塑膠袋陸拾個、小包裝紙盒拾個、紙箱壹個、貨物派送單上所偽造之「張永喻」署名壹枚,均沒收之。
參、第二審認定事實(案情)摘要 
一、本件原判決認定:
何國綜知悉海洛因係第一級毒品,不得持有、販賣、運輸,亦為行政院公告之管制進口物品,不得私運進口。於96年間,何國綜與綽號「阿賓」(或稱豆漿賓)之成年男子,共同意圖營利,基於自柬埔寨販入、運輸、私運海洛因入臺灣境內特定地點,進而取貨交易之犯意聯絡,何國綜提供約新臺幣(下同)2百萬元,由「阿賓」向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接洽購入之管道,並以航空快遞寄送包裹方式,寄送海洛因包裹至指定處所給特定之人收受;復為避免遭查獲之風險,何國綜遂以5萬元至7萬元之代價,委請知情且具有犯意聯絡之邱俊華,物色適合人選,於96年7月下旬,邱俊華找上許緯庭(2人所犯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等案件,另案分別經判處有期徒刑6年、7年6月確定),請其提供嘉義市青年街之租屋處為收件地址,並偽簽他人姓名收件,代收包裹,許緯庭即應允之。何國綜、「阿賓」、邱俊華、許緯庭,及不詳姓名之人,基於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私運管制物品海洛因進口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阿賓」書寫載有姓名、行動電話號碼與地址字樣之紙條,經何國綜將該紙條交邱俊華,由邱俊華於96年8月2日或3日,前往許緯庭上開租處,將該紙條交許緯庭,告知許緯庭收受包裹時,以該紙條內所載名義簽收,電話則作為日後聯繫之用,收取包裹後,再打電話通知邱俊華前來取貨,並要許緯庭照抄上述紙條內之文字,而於許緯庭抄在其記事本內頁後,將該紙條收回。其後,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在柬埔寨某處,將何國綜、「阿賓」購買之海洛因60包,分裝在10個化妝品面膜盒內,再將該10盒放在1個紙箱內(下稱海洛因包裹)隱藏偽裝,復填載前揭字條內所載收件人姓名、聯絡電話、收件地點,以寄件人「MsLeeWaiMan」之名稱,申報寄件內容為「化妝品面膜」,以空運方式,於96年8月5日,將該海洛因包裹,運抵桃園國際機場貨運站洋基快遞專區,而將管制進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運輸入境。該海洛因包裹通關時,經財政部關稅總局臺北關稅局人員以X 光儀器檢測時,發覺有異,進而會同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下稱航警局)警察當場拆封,發現其內裝載之白色粉末60包,經初步試劑檢驗確認其內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事後檢驗合計淨重2,010.60公克,純度80.41%,純質淨重1616.72公克)。翌日上午9時左右,航警局人員喬裝快遞公司人員,依包裹上所留收件地址前往送貨,許緯庭偽造「張永喻」簽名1枚於貨物派送單之簽收單據上,表示張永喻其人親自收領貨物,並將上開貨物派送單交還喬裝送貨人員之警察而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張永喻本人及偵查犯罪機關追查收貨人之正確性,警方當場表明身分而將許緯庭逮捕,並搜索許緯庭上開租屋處,扣得許緯庭所抄寫上揭字樣之記事本內頁字條1張。
二、原審就何國綜所犯,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處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既遂)罪,並審酌其隱身幕後,購入海洛因,未及販賣即被查獲而未遂,且利用空運,自柬埔寨走私管制物品海洛因數量相當龐大,純度甚高,復以覓人以偽簽他人署名方式,代收海洛因包裹,再行取貨,足見其犯罪計畫甚為周詳,犯罪情節極為嚴重,倘該海洛因包裹由何國綜及「阿賓」取得後,流入市面,犯罪所生之危害將甚為劇烈,且何國綜可因此獲取暴利,堪認其惡性不淺,品行不端;又其犯後於偵查、第一審均否認犯行,於原審準備程序雖承認犯罪,惟其後審理期間,復再否認犯行,空言辯稱其未參與、不知情,其犯後態度不佳,難認具有悔意;另參酌其職業,家庭成員與生活狀況,並其他一切情狀,量處無期徒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肆、本院判決情形
一、主文:
上訴駁回。
二、理由要旨:
(一)第二審判決就如何認定何國綜有本件之犯行,已依據卷存證據資料,詳細敘明其判斷及量刑理由,其事實之認與法律之適用俱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對於何國綜上訴指摘部分,復已依據卷證,說明其依據。核其各項論斷說明無判決理由不備與矛盾或採證違法。
(二)何國綜之上訴意旨,係對於事實審法院已明白論斷指駁之事項再事爭辯,徒以自己說詞,任意指為違法,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雄
                           法官何菁莪
                           法官段景榕
                           法官王國棟
                           法官張智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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