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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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刑事廳
標  題: 司法院「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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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新聞稿

量刑調查及辯論與定應執行刑之程序保障
  司法院前於民國108年2月22日公布釋字第775號解釋,除闡明累犯加重本刑部分是否違憲外,亦宣告累犯更定其刑之相關規定,因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失效,且於解釋理由書敘明應由當事人就科刑資料指出證明方法,進行周詳調查與充分辯論,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為回應該號解釋意旨,提昇量刑之妥適性、公平性及程序保障,司法院於108年8月16日下午,在3樓會議室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34次會議,由呂秘書長太郎主持,並邀集委員會之審、檢、辯、學各方代表,共同研討量刑及定應執行刑相關程序之修法方向及內容。
  於108年7月26日召開之前次會議中,與會委員已就刑事廳所草擬刑事訴訟法第288條、第289條及第477條之修正條文初稿,初步交換意見。刑事廳會後經彙整各方見解,除補充修法說明外,並在第477條增加「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應載明審酌事項」之規定,俾供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關於第288條及第289條部分,應否採取「罪責」與「量刑」嚴格程序二分,意見仍屬分歧,有委員主張如未先就有罪與否及其罪名宣示,即無法就量刑為有效主張及答辯,惟另有委員惟恐造成實務窒礙及過度負擔,認為現階段尚不宜採取嚴格程序二分。又應否就死刑案件之量刑程序作特別規定,亦未形成共識,有委員認為應就死刑或重罪案件作特別規定,然亦有委員認應委諸實務發展。再者,法務部代表主張科刑資料屬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惟有與會者認為應以當事人指出證明方法為主,法院得依職權補充調查為輔。另關於第477條部分,法務部代表建議增列受刑人陳述意見之除外事由,其餘與會者對於刑事廳所擬內容均無異議。
  最後,主席指示刑事廳綜合考量實務運作情形及與會委員之意見,繼續研擬修正草案初稿,並於下次會議賡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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