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
108.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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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紀錄科健股 |
標 題: |
公示催告108年度司催字第520號裁定正本一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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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108年度司催字第520號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520號
聲 請 人 洪玉枝 住新北市樹林區大安路530號10樓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附記:
一、本公示催告已依聲請於108年8月2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請自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
另行持本公示催告裁定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