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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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實股
標  題: 公示催告108年度司催字第255號

公示催告108年度司催字第25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胡耀西  住高雄市岡山區仁義路50號9樓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
  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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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255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七七ND─00二一二一0二─│    │1  │1000│   │
│01│               │四             │    │   │    │   │
├─┼───────────────┼──────────────┼────┼───┼────┼───┤
│00│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四NX─00一一二五0四─│    │1  │150 │   │
│02│               │0             │    │   │    │   │
├─┼───────────────┼──────────────┼────┼───┼────┼───┤
│00│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X─00一三一九二二─│    │1  │402 │   │
│03│               │0             │    │   │    │   │
├─┼───────────────┼──────────────┼────┼───┼────┼───┤
│00│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X─00一四二六七七─│    │1  │388 │   │
│04│               │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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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 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 註二) ,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4 個月,法
   院於民國(下同)108 年1 月1 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
   同年5 月1 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
   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 個工作日
   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
   (註三)檢附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網站狀一份,請填寫
   後擲回原承辦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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