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
108.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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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標 題: |
108年度司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裁定正本一件 |
檔案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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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司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43號
聲 請 人 王錦秀 住宜蘭縣冬山鄉水源路55號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
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記:
一、本公示催告已依聲請於108年8月2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請自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
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三、附表如附加檔案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