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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8.08.19
發布單位:
台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標 題:
公示送達107年度訴字第1849號被告王柳卿(原名:王玉晴)、鄭成、郭志宏、郭志青之判決正本一件。
公示送達107年度訴字第1849號被告王柳卿(原名:王玉晴)、鄭成、郭志宏、郭志青之判決正本一件。
例稿名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金107年度訴字第1849號
主旨:公示送達
被告王柳卿(原名:王玉晴)、鄭成、郭志宏、郭志青之
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7年度訴字第1849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
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得隨時來院領取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849號
原 告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黃勝堅
訴訟代理人 李沛璇
被 告 林朝雄
陳朝輝
王清龍
王清賢
王柳卿(原名:王玉晴)
鄭成
許明聰
楊許鳳英
吳林綢
許月玲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許貴仁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許月娥
訴訟代理人 高淵清
被 告 朱念慈
朱念安
林國師
林欣怡
林婉瑤
鄭萬生
陳鄭治
鄭勉
黃鄭秀冬
鄭陳美玉
鄭東昇
鄭文隆
鄭文富
鄭淑卿
鄭羽芸
白孔明
黃新登
朱桂美
王金樹
王麗雲
王麗美
王清淑
王麗君
陳玥云(原名:陳美蘭)
王乙晴(原名:王嘉萍)
王婕人(原名:王嘉伶)
王羿婷
兼 上十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秀珠
被 告 郭義吉
郭陳朱
郭天賜
郭素月
郭素琴
郭素蓁
郭素喬
廖麗華
郭志宏
郭志青
郭志達
郭佩娟
郭芮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鄭林流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
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三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志騰
附表一:
(略)
附表二:
(略)
附表三: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