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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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台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標  題: 公示送達107年度訴字第1849號被告王柳卿(原名:王玉晴)、鄭成、郭志宏、郭志青之判決正本一件。

公示送達107年度訴字第1849號被告王柳卿(原名:王玉晴)、鄭成、郭志宏、郭志青之判決正本一件。

例稿名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金107年度訴字第1849號
主旨:公示送達
   被告王柳卿(原名:王玉晴)、鄭成、郭志宏、郭志青之
   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7年度訴字第1849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
   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得隨時來院領取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849號
原   告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黃勝堅  
訴訟代理人 李沛璇  
被   告 林朝雄  
      陳朝輝      
      王清龍  
      王清賢  
      王柳卿(原名:王玉晴)    
      鄭成   
      許明聰  
      楊許鳳英 
      吳林綢  
      許月玲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許貴仁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許月娥  
         
訴訟代理人 高淵清  
被   告 朱念慈  
      朱念安  
      林國師  
      林欣怡  
      林婉瑤  
      鄭萬生  
      陳鄭治  
      鄭勉   
      黃鄭秀冬     
      鄭陳美玉    
      鄭東昇  
      鄭文隆  
      鄭文富  
      鄭淑卿  
      鄭羽芸  
      白孔明    
      黃新登  
      朱桂美  
      王金樹  
      王麗雲  
      王麗美  
      王清淑  
      王麗君 
      陳玥云(原名:陳美蘭)     
      王乙晴(原名:王嘉萍)    
      王婕人(原名:王嘉伶) 
      王羿婷  
兼 上十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秀珠  
被   告 郭義吉  
      郭陳朱  
      郭天賜  
      郭素月  
      郭素琴  
      郭素蓁  
      郭素喬  
      廖麗華  
      郭志宏 
      郭志青 
      郭志達  
      郭佩娟  
      郭芮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鄭林流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
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三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志騰
附表一:
(略)
附表二:
(略)
附表三: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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