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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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標  題: 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15號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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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15號案件新聞稿

壹、主文
黃志峯犯如附表壹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壹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貳年。
未扣案如附表壹所示之犯罪所得(總額為1億1,216萬8,630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徐意騰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陳品瑜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貳、事實
被告黃志峯原任新光三越百貨公司之樓層管理員(簡稱「樓管」),被告徐意騰為設於新光三越百貨信義店之法雅客信義A9店代理店長,被告陳品瑜為被告黃志峯女友。被告黃志峯利用新光三越週年慶消費滿額贈送禮券或年終「卡利High」活動,向新光三越各分館內販售蘋果(Apple)電腦3C商品之法雅客、立展[i]Store門市購買價格稍低之蘋果商品轉售以獲得價差利益,惟於105年下半年後,因生活漸趨奢侈,又大量簽注運動彩券,致收入跟不上迅速膨脹之支出,為求暫時彌補虧空,持續獲得蘋果商品或資金周轉,遂萌生歹念,不僅以「先取貨、後付款」之手法,自法雅客、立展、德誼、燦坤等公司詐取大量蘋果商品,還向法雅客大客戶盧○伶騙稱欲購買蘋果商品,讓盧○伶把蘋果商品寄給徐意騰保管,又要求被告徐意騰違背任務,把盧○伶商品先交付給自己;而其為求快速變現花用,均先向銷售蘋果商品之對象如劉○克、李○傳等盤商要求「先收款、後交貨」,而以低價將騙得之蘋果商品出售給劉○克、李○傳等人;另為事後就其先騙走之商品付款,又向多名友人、投資人承諾「先借款後將於短時間內返還款項或提供低價之蘋果商品」等不實事項,騙取大量金錢或信用卡消費款,過程中還要求女友即被告陳品瑜配合持李○益信用卡消費,詐取李○益信用卡消費款。而在單純以「之後會付款或交貨」說詞無法取信被害人之際,更配合行使不實「提貨單」、「預付訂金證明」、「報價單」、「提貨明細」等文件;甚至假裝帶通訊行業者前往燦坤或優仕公司購買手機,之後再由其自行取回業者支付之金錢或下訂購買之手機之手法,騙取金錢或手機,而當其詐術被識破之際,會再施以不同詐術,甚至還曾以恐嚇方式強行從燦坤公司取走業者下訂購買之手機。如此不斷藉由「把從盤商收取之下一筆預收訂金,付給通路商或債權人」、「把從通路商取走尚未付款之商品,交給盤商」、「從債權人處取得現金或信用卡消費款以支付其先前已從通路商處取得商品之價金」等各手段交叉運用,在毫無資力之狀況下,試圖向後遞延付款或交貨義務,以利繼續遂行詐欺犯行(具體犯罪事實如附件所示)。
黃志峯合計詐得商品之財產上利益共4,815萬9,466元、詐得信用卡消費款、金錢9,527萬8,132元,合計詐得1億4,343萬7,598元之犯罪所得;又其嗣後僅返還部分金錢或商品,合計保有商品之財產上利益3,608萬2,721元、信用卡消費款及金錢之犯罪所得共7,608萬5,909元,合計尚保有之犯罪所得達1億1,216萬8,630元,均予沒收。

參、量刑主要理由理由
一、被告黃志峯部分:
  衡酌被告黃志峯所為之具體犯罪手段、情節,及導致被害人受害金額程度,且於犯後僅賠償少部分被害人部分款項,對多數被害人所受損失並未能賠償;又於經檢察官起訴後,始終否認一切犯行,並試圖以各種不合理之辯詞誤導審判、脫免其罪責,更反指多位被害人為侵害其權利之加害者,甚至曾試圖以要還錢予被害人之不實說詞誤導被害人簽署和解書;及考量其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動機、目的等其他一切情狀。
二、被告徐意騰部分:
  衡酌被告徐意騰所為之具體犯罪情節,及其僅係配合被告黃志峯而犯案,並未獲得任何犯罪所得,又於犯後坦承犯行,並獲得被害人盧○伶原諒,及其並無犯罪前科之素行,與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動機、目的等其他一切情狀。
三、被告陳品瑜部分:
  衡酌被告陳品瑜所為之具體犯罪情節,及其僅係受被告黃志峯指示而犯案,並未獲得任何犯罪所得,惟於犯後否認犯行,並未能與告訴人李○益和解,及其並無犯罪前科之素行,與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動機、目的等其他一切情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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