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8.15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最高法院
標  題: 最高法院審理108年度台上字第1566號李忠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新聞稿
檔案下載:

最高法院審理108年度台上字第1566號李忠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新聞稿

壹、本院判決摘要
一、上訴人李忠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7年度上訴字第729號判決後,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
二、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5日以108年度台上字第1566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人之上訴,全案確定。
貳、第二審判決情形
上訴駁回(即維持第一審論上訴人以欺瞞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之判決)。
參、第二審認定事實摘要
上訴人以將內含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Flunitrazepam)」(以下稱「氟硝西泮」)成分之安眠藥Flunitrazepam 2mg(Modipanol 2mg)(俗稱為「FM2」,以下稱「FM2」)摻入其所購買之咖啡後,提供予不知情之被害人A女( 姓名、年籍資料詳卷)飲用,A女於飲用該咖啡後意識陷於模糊,嗣即失去意識,而無法自由離開彰化縣某醫院(詳細名稱詳卷,以下稱甲醫院)安寧病房之醫師值班室(以下稱醫師值班室)。
肆、本院判決理由要旨
一、原判決依憑A女、證人謝○琪及劉○均分別於偵查及第一審審審理時所為之證詞,以及第一審及原審勘驗醫師值班室外之監視錄影畫面結果、上訴人購買咖啡之星巴克咖啡店門市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A女與劉○○於案發時以手機「FB」傳訊之對話內容畫面、臺北榮民總醫院臨床毒物與職業醫學科A女尿液檢驗報告、臺北榮民總醫院及甲醫院相關函文、A女在甲醫院及于賓診所之病歷資料,暨參酌上訴人於本件案發前、後有諸多違反常情之舉止等相關情況證據,認定上訴人有以欺瞞之方式使A女施用「FM2」之犯行,已詳述其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二、原審審酌上訴人身為醫師,竟以欺瞞之方式使A女施用「FM2」,剝奪A女的行動自由長達數小時,以及上訴人有妨害婚姻案件前科,犯後復一再否認犯行,且未與A女達成和解,暨上訴人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因而維持第一審論上訴人以欺瞞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5年6月之判決,而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經核於法尚無違誤。
三、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意旨,均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徒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以及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暨其他不影響於判決結果之枝節性問題,漫事爭論,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郭毓洲
                          法官 沈揚仁
                          法官 林靜芬
                          法官 林海祥
                          法官 張祺祥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