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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8.08.16
發布單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紀錄科祥股
標 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475號公示催告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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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pdf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475號公示催告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
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475號
聲 請 人 立丞電機實業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板橋區大明街20巷19弄17號1
樓
法定代理人 賴力利 住新北市板橋區大明街20巷19弄17號1
樓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依法對於持有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如第四、五點內容之
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 聲請時應註明案號與股別) 。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依法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
四、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
網站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法院得依除權判決之相關規定宣告
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