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
108.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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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永股 |
標 題: |
公告發還本院78年度易緝字第62號案件刑事保證金 |
公告發還本院78年度易緝字第62號案件刑事保證金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士院彩刑儉78易緝62字第1080212908號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78年度易緝字第62號案件刑事保證金
新臺幣5,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張靜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5,000 元為被
告張竹內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受
發還人張靜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
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