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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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永股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78年度易緝字第62號案件刑事保證金

公告發還本院78年度易緝字第62號案件刑事保證金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士院彩刑儉78易緝62字第1080212908號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78年度易緝字第62號案件刑事保證金
     新臺幣5,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張靜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5,000 元為被
     告張竹內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受
     發還人張靜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
     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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